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工作,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院各项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组织领导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校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人要求、计酬标准等的审核和批准。校内各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学生处批准。
三、岗位设立
勤工助学包括长期固定岗位和短期临时性岗位两种。前者岗位指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后者岗位由用人部门与学生处联系,临时完成一些突击性的工作任务。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
1.1资金来源
一是学校教育经费按比例划拨;二是社会募集;
2.1管理使用
勤工助学资金由学校统一负责管理和使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以各院(部)上报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为依据,编制勤工助学岗位工资发放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发放,校财务处进行统一的帐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五、勤工助学申请、考核及报酬发放
5.1勤工助学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向学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表现进行审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优先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2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学生处审核同意。学生需提供本人的农业银行卡,由校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农业银行卡中。
六、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6.1各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招聘通知,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在录用岗位时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
6.2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情况变更应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3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劳动安排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
6.4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6.5根据“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的精神,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目前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水平。对被学院认定的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报酬支付可上浮20%-30%。